預定104年11月住戶大會討論、表決
新紫金城社區 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停車範圍
本停車場僅供本社區區權人車輛所停用,或經過區權人授權並經管委會報備之車輛停用。管委會應規劃一處臨時停車位,供公務使用。
第二條 車輛停放
區權人所屬車輛(含機車)應停在停車格內,如有超出停車格之停放,如停放第二輛車或機車,須經管委會同意,並繳交第二部車輛清潔費。
第三條 車輛清潔費
第四條 停車證
管委會應於每年度收取清潔費時,重新製作發放停車證,並收取作業費每張100元(含機車),停車證應載明車位、車輛車號、有效期間、車主聯絡電話等資料,車主應將停車證置放於前方擋風玻璃內明顯處,機車停車證以貼紙方式,張貼於機車前方明顯處。
第五條 管理
(一)、
遙控器每車位一只,如需增購(限區權人),需向管委會購買,一只2,000元整。
(二)、
車位停放者(含授權者),須提供正確車輛聯絡人之室內電話及行動電話給管委會登記,以供管委會連絡通知用,如有變更時,區權人須主動告知管委會。
(三)、
區權人所屬車位如供親友臨時停車時,須主動在車輛前留下連絡電話,並不得占用他人停車位及車道。
(四)、
管委會應不訂期抽查是否有違規停車(未掛停車證、超出停車格、未熄火、警報器不停),發現違規時,應立即通車車主或區權人移車或改善,如果未能當日內立即改善,次年管理費每次違規增收100元。
(五)、
不明車輛(無停車證、未留聯絡資料)進入本社區停車區時,管委會應先拍照存證,並通知該車位區權人,確定為外車時,超過等候期(二小時),管委會將向警察機關舉報拖吊,車主不得異議,等候期內車主來移車時須付停車費每小時500元。
(六)、
停車區內各項公共設施,如照明、插座、進出口、鐵捲門、建物、機電設施,如有發現未經管委會同意不當操作使用或破壞,或車輛因素造成社區財物損失,將由管委會負責求償。
第六條 本管理辦法經區權人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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