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執行的政策😊
請管委會、鄉親們重視面對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新北市都更處 處長張溫德視察_新紫金城社區
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2點
新北市都更處 處長張溫德視察_新紫金城社區_
新北市都更推動師黃麗惠陪同
關心社區地下室因海砂導致鋼筋鏽蝕、樑柱崩裂問題
並查訪五區住戶,親身體驗於梯間、房間地板是傾斜的狀況
新北市都更處 處長張溫德視察_新紫金城社區_
新北市都更推動師黃麗惠陪同
關心社區地下室因海砂導致鋼筋鏽蝕、樑柱崩裂問題
並查訪五區住戶,親身體驗於梯間、房間地板是傾斜的狀況
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4條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104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新紫金城社區 公寓大廈(社區)104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所有權人104年住戶大會
二、開會時間: 104 年 11 月15 日(周日)下午 1 時 30 分
三、開會地點:新紫金城地下室停車場
五、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全社區共66戶,共出席38戶代表出席,出席人數比例為(57.58 %);所有權比例為( 57.58 %)(註:依據住戶公約第七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需1/2區權人代表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行之)。
六、列席人員: 無
七、主席報告:依據住戶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本屆管理委員任期到104年11月30日止,今日會議依據住戶規約重新推舉管理委員,並推舉管委會主委為新任管理負責人,並進行交接,並後續向區公所辦理報備及更換帳戶印信。
八、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104年度完成工作
1.
地下室漏水改善,工程內容項目如合約書所示,計245,000元。
2.
會議、辦公室隔間工程,計38,000元。
3.
陳主委募得會議桌、椅、櫃。
4.
抽水馬達、鐵捲門遙控器維修及改善。
5.
委請三區盧先生草擬「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
6.
建置社區網站「http://new75670.blogspot.tw」
社區信箱「new75670@gmail.com」
九、討論事項及決議:
第一案 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逐條討論表決及遙控器全面更換。
(案由)住戶反映遙控感應不良,有不明車輛進出 . . . 等問題。
(說明)擬定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列入住戶規約,並全面更換可管制密碼遙控器。
(決議)本案經由出席38戶區分所有權人,35戶同意通過。
第二案 地下室停車場及會議室監視系統建置與保全方案討論。
(案由)停車場常有不明車輛進出,剛建置之會議室窗、門鎖即遭不明人士破壞。
(說明)委員會委請中興保全和監視系統業者提供方案與報價。
(決議)本案經由出席38戶區分所有權人,15戶同意;8戶不同意。
本案沒有通過。
第三案
(案由)推舉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
(說明)依住戶公約規定,以住戶名冊每區區權人輪流擔任管理委員,區所有權人可委派直系親屬或配偶代表出任,五區管理委員互推主任委員,今年度管理委員名單如下:
第一區 陳雪珍 中港路483巷24號3樓 (監察委員)
第二區 羅春菊 幸福路670巷8弄12號3樓
第三區 詹麗玲 幸福路670巷10號1樓 (主任委員)
第四區 林珠篱 幸福路670巷14弄6號1樓
第五區 李文君 幸福路670巷14弄5號1樓 (財務委員)
(決議)本案經由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一致同意通過。
十、臨時動議及決議:
第一案
(案由)依住戶公約規定,輪流擔任委員遇出租或空屋情形,如何處理?
(說明)出席代表討論,三種方案:
1.跳過,2.管委會出資請專任總幹事,3.依規約輪值擔任。
(決議)表決結果:1.跳過,5票。2.管委會出資請專任總幹事,1票。 3.依規約輪值擔任,21票。
本案依規約輪值擔任同意通過。
十一、主席結論:感謝本屆委員的辛勞,並期許新任詹主委能繼往開來,為本社區繼續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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