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新北市都更處 處長張溫德視察_新紫金城社區
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2點
新北市都更處 處長張溫德視察_新紫金城社區_
新北市都更推動師黃麗惠陪同
關心社區地下室因海砂導致鋼筋鏽蝕、樑柱崩裂問題
並查訪五區住戶,親身體驗於梯間、房間地板是傾斜的狀況
新北市都更處 處長張溫德視察_新紫金城社區_
新北市都更推動師黃麗惠陪同
關心社區地下室因海砂導致鋼筋鏽蝕、樑柱崩裂問題
並查訪五區住戶,親身體驗於梯間、房間地板是傾斜的狀況
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4條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104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新紫金城社區 公寓大廈(社區)104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所有權人104年住戶大會
二、開會時間: 104 年 11 月15 日(周日)下午 1 時 30 分
三、開會地點:新紫金城地下室停車場
五、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全社區共66戶,共出席38戶代表出席,出席人數比例為(57.58 %);所有權比例為( 57.58 %)(註:依據住戶公約第七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需1/2區權人代表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行之)。
六、列席人員: 無
七、主席報告:依據住戶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本屆管理委員任期到104年11月30日止,今日會議依據住戶規約重新推舉管理委員,並推舉管委會主委為新任管理負責人,並進行交接,並後續向區公所辦理報備及更換帳戶印信。
八、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104年度完成工作
1.
地下室漏水改善,工程內容項目如合約書所示,計245,000元。
2.
會議、辦公室隔間工程,計38,000元。
3.
陳主委募得會議桌、椅、櫃。
4.
抽水馬達、鐵捲門遙控器維修及改善。
5.
委請三區盧先生草擬「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
6.
建置社區網站「http://new75670.blogspot.tw」
社區信箱「new75670@gmail.com」
九、討論事項及決議:
第一案 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逐條討論表決及遙控器全面更換。
(案由)住戶反映遙控感應不良,有不明車輛進出 . . . 等問題。
(說明)擬定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列入住戶規約,並全面更換可管制密碼遙控器。
(決議)本案經由出席38戶區分所有權人,35戶同意通過。
第二案 地下室停車場及會議室監視系統建置與保全方案討論。
(案由)停車場常有不明車輛進出,剛建置之會議室窗、門鎖即遭不明人士破壞。
(說明)委員會委請中興保全和監視系統業者提供方案與報價。
(決議)本案經由出席38戶區分所有權人,15戶同意;8戶不同意。
本案沒有通過。
第三案
(案由)推舉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
(說明)依住戶公約規定,以住戶名冊每區區權人輪流擔任管理委員,區所有權人可委派直系親屬或配偶代表出任,五區管理委員互推主任委員,今年度管理委員名單如下:
第一區 陳雪珍 中港路483巷24號3樓 (監察委員)
第二區 羅春菊 幸福路670巷8弄12號3樓
第三區 詹麗玲 幸福路670巷10號1樓 (主任委員)
第四區 林珠篱 幸福路670巷14弄6號1樓
第五區 李文君 幸福路670巷14弄5號1樓 (財務委員)
(決議)本案經由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一致同意通過。
十、臨時動議及決議:
第一案
(案由)依住戶公約規定,輪流擔任委員遇出租或空屋情形,如何處理?
(說明)出席代表討論,三種方案:
1.跳過,2.管委會出資請專任總幹事,3.依規約輪值擔任。
(決議)表決結果:1.跳過,5票。2.管委會出資請專任總幹事,1票。 3.依規約輪值擔任,21票。
本案依規約輪值擔任同意通過。
十一、主席結論:感謝本屆委員的辛勞,並期許新任詹主委能繼往開來,為本社區繼續提供更好的服務。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三老一新』老人、老屋、老梗(智慧)進行事業第二春~『自宅的更新』
都市更新之於台灣是種需求也是必然趨勢,但在都市更新條例實施近十幾年來進展緩慢、成效仍待各界努力以赴。
個案耗時從數年到數十年,從文林苑、永春案到龍腦穴,民辦都更該如何自處?
台北市政府更積極利用公有土地大舉進行公辦都更之餘,至今卻仍烏雲蔽日不見曙光,都更到底何去何從?
為撥雲見日,找出都市更新未來方向,中華都市更新總會欲藉由本次"都市更新贏家論壇", 邀請從事都更相關業務多年的”民、學、官、產”四位都市更新相關最權威的專家代表分別從不同角度和大家談都市更新過程中如何修正法制、公權力執行、公益分配、心態教育, 找出多贏共識、居住正義及法制公權力的平衡點,讓都市更新不再流於口號,而能有所遵循、運用窳陋地區土地資源、開發高齡化社會人力,
對長年占用、違章戶作一次解決的政策,對不願參與都更者,作出合理可行辦法,達到改善居住品質、環境及城市風貌,同時促進內需、總體經濟發展!
民辦都更如何讓政府的都更政策順利發展,讓房地所有權人安心的獲得新房利益,讓投資人降低法令規範的不確定因素;值得我們共同探討發表努力去做。
論壇線上收看和簡報下載: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吳東進:全力推動老人健康宅,初期服務的對象,應會鎖定中、高階層的客戶為主
記者袁延壽/台北報導
日期:2015年10月28日
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昨〈27〉日在參加集團旗下新光保全發表「智慧家」生活服務時指出,銀髮族商機無限大!集團已整合人壽、醫院、保全系統,全力推動「老人健康住宅」。
據了解,第一家位於板橋200戶規模的基地年底就要動工,預計2017年落成。
另外,新光醫院旁的新光會館也將改建為含老人住宅、醫療、膳食在內的老人健康住宅,戶數也會是200戶上下;吳東進說,「他也在學習、摸索老人照護及銀髮族相關的內容」。
吳東進表示,集團有新光醫院、新光人壽及物聯網在內的「新保智慧家」,都對發展老人健康住宅、爭取銀髮族長照市場有優勢。他指出,到2017年,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就要達15%,老人相關照護問題馬上就要碰到了!
所以,除了自有的新光會館、板橋地上權基地,許多閒置校園政府應進行「活化」,吳東進表示,由於基地難求,未來若能承租「活化」的校區,也是很好的方向。
吳東進指出,由於老人健康住宅一定要跟醫療機構相結合,新光醫院在中南部並沒有分支,因此,初期集團會以北部地區為主,未來則會尋求合作機構,再推展到中南部。
吳東進指出,集團未來所設置的老人健康住宅,除提供住之外,對飲食、醫療服務等生活照顧外甚至娛樂的提供,也必需加入。因此,初期服務的對象,應會鎖定中、高階層的客戶為主。
http://md.ctee.com.tw/news.php?pa=552ROL2kDkqCoCSmLUXGJ8OUmS9YfFGC2MTJfDDSZ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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